日前行政院通過通保法修正案刪除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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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外界質疑非法監聽即將大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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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法務部刻意發文澄清。
法務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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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修法針對違法監聽及使用監聽所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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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該法第19條至第28條有加重處罰等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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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修正草案對於該等之規定均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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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無人敢輕率觸法。而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可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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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本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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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於其他法律另為規定。
而行政院針對本條提出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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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因新法對合法監聽取得之另案犯罪證據之使用,亦嚴加限制,稍有逾越,即以刑罰相究,嚴重束縛檢警偵辦犯罪之手腳。如此過度保護犯罪者輕忽被害人,對治安維護恐產生重大衝擊。
另,法務部再次聲明,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檢察官涉嫌違法監聽一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查明該案監聽均經法院核發監聽票,並無違法情事,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