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研院陳垣崇院士十幾年前的技轉案子到今天院長翁啟惠涉入的浩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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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涉及「拿國家薪水的公務員」獲得種種商業利益。台灣社會對於這一類科技授權的案件其實了解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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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抱以懷疑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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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難窺全貌。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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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必須先了解問題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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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出具體的看法。許多人感到疑惑:為什麼領國家薪水的大學教授、中研院研究人員可以變成生技公司大股東呢?這是緣自「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依據這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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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國立大學等研究機構做出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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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技術授權給X公司(或是與乙投資人共同設立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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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的技術股份或是將來的技轉授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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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個人四成、大學四成、政府二成」的比例分配。這個運用辦法不是法律,而是更上位《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授權的規範。《科技基本法》是台灣在民國八十八年制定的法律,學習的對象是美國的《拜杜法》(Bayh-Dole Act)。《拜杜法》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學術研究局限於象牙塔,鼓勵公立研究機構的應用性研究走向市場,進而促進產業發展。假若沒有這樣的立法,則公立大學研究成果十之八九不會往產業走;即使研究成果有產業潛力,如果研究人員對產生的利潤一無所獲,他們也意興闌珊,不會努力認真推動。畢竟,技術沒有走到市場,產業利益為零,大家都無所獲。《拜杜法》就是利用研究參與者的利益誘因設計,讓學校、教授都願意投入產業應用,把利益之餅做大,然後由國家參與分一杯羹。《拜杜法》在美國立法是一九八○年,比台灣的《科技基本法》早了十九年。基本上,台美兩地並非特例,全世界幾乎所有先進國家,都有類似的科研成果分配誘因設計。簡言之,在科技基本法規範下,教授或研究人員分配到技術股,其實是正常的。可是,如果台灣立法都是因襲國外,為什麼我們卻有這麼多的公立大學教授涉嫌違法呢?我們絕對不認同教授們違法、違反利益迴避、違反證券交易規範、不實申報財產;但是,國內法律如果有容易入人於罪的部分,其實也可以趁此機會檢討。以下,我們分幾個層次檢討。第一個問題是:技術授權之後,其實還有一大堆後續事宜需要處理,包括應用實驗、延伸配套、動物監測、臨床試驗等。這些環節其實更需要原技術提出教授的參與。由於後續發展已經進入巿場,往往成立一家公司來處理。在國外,技轉教授是可以開公司的;但如果台灣教授們受《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而不能加入公司,就只好「繞道」參與運作。這樣的繞道,是技轉觸法陷阱之一。第二個問題是:教授們拿到技術股,視為「技術出售收入」,根據所得稅法要繳納所得稅,邊際稅率動輒上看四十%。但是該技術其實僅有雛形,技術不但將來很可能失敗,現在更沒有收入,教授根本不可能為這種「幾乎不存在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國外股票面額有種種彈性,教授可以由此避稅;但是台灣無法閃躲,只好用種種方法再予「規避」賦稅。這樣的規避,是技轉觸法陷阱之二。第三個問題是:技術新創公司需要創投資金,台灣這方面法律與全世界扞格太大,以致幾乎所有人都不得不把創投公司設在海外。於是,台灣的技術公司背後金主極不透明。教授攪和在裡面,又要執行前述繞道與規避,是為觸法陷阱之三。就浩鼎案而言,翁啟惠如果觸法、說謊、或有倫理瑕疵,我們都認為應該接受批評與處罰。但是,台灣法律規定若有不盡合理之處,也該趁此好好檢討。既然拜杜法案的精神就是「提供教授誘因、創造產業價值」,那麼我們就該把誘因設計圓滿、把紅線畫清楚。利益與道德未必衝突,台灣也不該因為個案,附帶把「技轉賺錢」汙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