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食道癌的詹姓男子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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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兒接連申請保外醫治遭拒;前年七月獲准保外醫治八天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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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台北監獄、矯正署延誤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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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一百六十三萬元。桃園地院認為兩單位違反兩公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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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數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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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指「保外醫治不是受刑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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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免賠。全案仍可上訴。詹姓男子二○一五年三月因違背安全駕駛罪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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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前他就因食道癌接受化療,檢察官特地在執行指揮書上記載「請注意受刑人身體狀況,小心戒護。」詹入獄病情惡化,入監不到兩個月,北監戒護他到桃園醫院醫治,醫師建議「應回台北榮總治療」,詹的次子與妻子接連向北監申請保外醫治,遭駁回。六月五日,桃園醫院再次建議「保外就醫」,矯正署仍認為無必要。七月時,詹因一周未進食、身體衰弱而急診住院,矯正署七月十七日准許北監提報的保外就醫,詹在廿五日撒手人寰。家屬表示,死者只是酒精重癮的輕刑犯,又不是重刑要犯,已經吃不下、站立困難,矯正署不顧醫療專家忠告,不准保外醫治;況且,詹癌細胞移轉肝臟、主動脈,入監三個月體重降十公斤,「已經重病了,如何危害社會?」矯正機關罔顧人命,剝奪親人共享天倫的片刻。一審法官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認定保外醫治是受刑人權利,不是國家的恩惠,北監、矯正署不能迴避責任。但高院認為,刑罰權行使是使受刑人達到矯治處遇,如受刑人有就醫需求時,應先由監獄內醫療,而後戒護就醫,最終保外醫治,兼顧國家刑罰權實踐、受刑人健康權。保外醫治是基於保障受刑人生命權、醫療權,衡酌醫療需求、社會安全各項因素,並考量國家刑罰執行的公平與妥適,附條件暫時停止刑罰執行,「並非受刑人權利」,根據北監安排監內門診、戒護外醫次數,已盡力照顧,家屬要求國賠的理由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