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界工作的張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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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妻子不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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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十八萬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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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來魏姓女子為他生下一女;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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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因不滿張質疑「孩子不是我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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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私自將女嬰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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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為爭取女兒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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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收養無效及監護權之訴均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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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女童則面臨與養父母分離的命運。
新竹地院一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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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當初向法院聲請出養認可時,謊稱不知生父是誰,法院無法通知張到庭表達意見,致女童未經生父同意即出養,判決收養關係不存在,監護權屬生父。女童養父母則表示會上訴到底。
五十歲張姓男子,因妻子不孕,多次嘗試人工受孕都失敗;他渴望有孩子,六年前上網發現當時年僅廿一歲的魏女有意當代理孕母,雙方接觸後談好以五十八萬元為他受孕。
同年十二月間,張、魏兩人連續兩天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張提告表示,隔年一月初魏女告知他懷孕,他多次陪同產檢;五月間魏女胞姊得知此事,要求產前主要款項要到手,他不同意,魏女便開始避不見面。
他說,當年八月孩子出生,他打電話給魏女要求認領孩子遭拒。四年前,魏女打電話給他,表示生活困難拖欠保母費,他匯款給她後,卻仍看不到孩子,後來才知孩子出生兩個月就被出養。
張認為,魏女明知他渴望孩子,也有連繫管道,出養卻不詢問他意見,應屬無效。張同時提告主張擁有孩子監護權,表示他和妻子都有高學歷、經濟無虞,會給孩子更好成長環境。他願意簽協議書,孩子可和養父母定期連繫。
魏女表示,她因缺錢同意為張受孕,懷孕後張卻懷疑孩子不是他的,要求確認DNA才履約分期付五十八萬元,讓她很受傷;她一度動念墮胎,因胎兒已過大作罷,她因擔心無法給孩子好的環境才決定出養。
法官認為,魏女在出養孩子時,對法院謊稱「不知生父是何人」,出養未經生父同意,於法不合,其收養關係不存在。因女童屬非婚生子女,依民法規定,生父有撫育事實即可視為認領,由於兩人未決裂前頻繁連繫,張在魏女懷孕期間也有給付生活費,確有撫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