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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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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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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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特別注意結婚登記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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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錯估稅額。若要列報配偶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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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的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根據我國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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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在辦理登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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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才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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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只是對外宴客並不具法律效力。新婚夫妻若要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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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以書面方式向戶政機關辦理。現行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所得免稅額,104年度的綜所稅免稅額為每人全年85,000元。換句話說,婚姻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將會影響同一家戶是否能列報配偶的所得免稅額。國稅局舉例,某民眾甲君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婚姻未具法律上的效力,卻列報了配偶個人的免稅額。因為甲君和其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國稅局藉此判定甲君虛列免稅額,將這筆免稅額剔除並要求補稅。甲君雖然主張已經公開宴客,只是較晚辦理婚姻登記,仍遭國稅局駁回。國稅局呼籲,新婚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配偶的免稅額時,應該留心婚姻登記的狀況是否符合現行法規,以免列報不成、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