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女子指控同居十一天的李姓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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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說「不要」時仍堅持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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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性自主;法官查出他們每天「炒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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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次游女說不要卻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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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前又第十二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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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李無罪。
法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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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聽到對方說「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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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尊重對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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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就是不要、不要就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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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一廂情願以為對方「假仙」,錯誤解讀的結果,很可能吃上官司。李獲判無罪,部分原因可能和游女並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有關。
法界人士也提醒女性自保,若真的不願發生性行為就要明確表態,為有利事後訴訟,最好保留相關物證,這個舉動可提供法官重新考量,當時的情境是否為兩情相悅。
桃園地院調查,李男與游女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半年後交往,李男去年五月搬進游女租屋處同居,每天做愛。同居第十一天,兩人辦事前,游女發現李偷偷用手機聯絡前女友,吃醋拒絕辦事並提議分手。
李男未理會游女說「不要」,繼續愛撫並辦完事;游女隔天由朋友陪同報警,指控遭性侵。
李男辯稱,游女前十次辦事時也說不要,事後也沒有怎樣,第十一次時他認為跟之前一樣,所以沒理會;他說,開庭前一小時,游女還主動找他回家發生第十二次關係。
游女承認之前嘴上說不要,心裡都是願意的;但第十一次辦事前她提出分手,李男應該知道「這次是真的不要」,但她也承認,第十一次仍配合更換姿勢,沒有抵抗。
雖然檢方認為,男方不理女方拒絕就違反性自主權,依法起訴,但法官認為,兩人做愛過程平和,李男未恐嚇也未用暴力,游女雖口頭表示不要,但並無起身、推開或求救等婉拒行為,雙方應是情投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