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姓建築師到醫院做胸部X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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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判讀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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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兩年後他卻被診斷罹患第四期惡性胸腺腫瘤。顧認為醫院及醫師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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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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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定醫師判斷錯誤因而無法及早發現病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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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醫院及醫師給付一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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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顧姓建築師(五十二歲)二○○七年九月十二日到醫院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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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放射科醫師判讀胸部X光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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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名何姓醫師也核發記載「X光片部分正常」的檢查報告。顧兩年後到別家醫院照電腦斷層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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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左胸有多發性結節與腫塊,經腫瘤穿刺切片檢查,確認是惡性胸腺瘤且擴散至胸腔肋膜。顧提告指控兩名醫師有重大過失,讓他的五年生存機會從九成降至二成五,要求醫院及兩名醫師給付勞動能力減損、休業損失、精神慰撫金共一千五百萬元。醫師辯稱,健康檢查不是精密治療,X光拍攝的精細度無法與超音波、斷層掃描相比,醫師已提醒顧對身體變化警訊應及早就醫,顧身體不適怠於就醫、沒有定期健康檢查追蹤,也有過失。台灣高等法院根據馬偕醫院的鑑定,查出顧姓建築師的胸部X光片有疑似異常,李姓放射科醫師的判讀不正確,不符當時臨床醫療水準,使顧喪失及早發現病徵機會,醫院和醫師應該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