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
,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應在交易完成時認列,
,且公司的會計基礎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
,即公司應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認列銷貨收入。 因此,
,財政部強調,
,公司在出口原料或半成品到境外廠商加工時,
,因原料的所有權及相關風險並未實際移轉,可免列為銷貨收入,但在加工完成後,且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即須依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