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肇因於2004年二次金改。
2004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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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為入主兆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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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舉買進兆豐金股票高達122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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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又透過中信銀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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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巴克萊銀行購買高度連結兆豐金結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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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約3.9億美元。
由於當時中信金持有兆豐金股份超過法定上限,於是將結構債全部賣給紅火公司,以降低持股比率,等到金管會同意核准中信轉投資兆豐金後,帶動兆豐金股價上揚,紅火再贖回結構債,賺取高額獲利。
此案後來導致辜仲諒等多人官司纏身,一審法官依辜仲諒自白,認定侵吞獲利約3億元,2010年10月17日,依《銀行法》背信等罪判決辜仲諒9年有期徒刑。
辜仲諒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去年5月31日,二審高院法官更重判9年8月,辜仲諒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昨(14)日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