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殺人「必」償命? 非唯一死刑

吳啟豪弒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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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午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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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吳啟豪為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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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逃過一死。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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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才經歷2歲男童王昊二審被輕判而欣起的重懲風波;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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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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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並不一定要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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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眾所解讀的殺人償命,容有很大的差距,關鍵正在於法院要審酌的事項甚多,否則只要再修法,多增加一些唯一死刑的法條,對法官來講,也就好判得多了。
吳啟豪涉犯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是相對死刑之罪,既可判死,當然也可判無期,基於罪刑法定,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改判,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從最高法院一改過去經常發回更審的角度觀察,最高法院審判長黃壹鑫這一庭,顯然很有勇氣,但就2度判吳啟豪死刑的下級審而言,為案件作出的努力似乎白費了。
最近,社會的氛圍,因為重大刑案頻傳,及法院輕判手段殘酷的歹徒,廢死的聲音幾乎不見了,倒是社會上一面倒的聲音要求重懲殺人犯,要求殺人償命。
台南10歲方姓學童無辜遭割喉案,歹徒曾文欽在偵訊時嗆警說:「現在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引發社會極大的反彈聲浪,緊接著未久,法務部長曾勇夫令准執行6名死囚的槍決,台灣社會一片叫好,但也引起廢死團體的不滿。
在包青天式的過去時代,殺人償命,似乎是不變的原則,但隨著時代的轉變,國內的法律已經不再存有唯一死刑之罪,但仍有許多相對死刑之罪,在法律未作大幅更動之前,殺人並不一定要償命,這是法律上的絕對。
最高法院上午自為判決,改判殺父的吳啟豪逃過一死確定,民眾應了解,這是法律賦予法官量刑上的權利,並非只有判死的空間,否則再修法改為唯一死刑,最高法院也無須再開庭「辯生命」而浪費時間,法官慎重審酌科刑的一切情狀而不判吳啟豪死刑,在法律上的爭議甚微,但民眾能否理解,只能留待後續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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