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s是「論病計酬」的包裹式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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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醫生做哪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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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把病患的病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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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得到一定的給付。不少人對這個制度有許多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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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之一就是「大病小病都付一樣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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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醫院當然只願收治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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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收重症。事實上,DRGs對疾病分類很細,舉盲腸炎手術為例,就依患者年齡、性別,有無合併症或併發症,病情複雜度等等,分為八個組別,支付不同金額。還有額外加成的設計,像兒童加成及山地離島地區醫院加成等等,絕不是「一視同仁」。此外,重症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臟器移植等)、住院天數超過卅天者、使用特殊處置(如ECMO、主動脈氣球幫浦個案等)、高危險生產個案、死亡及病危自動出院的個案等,都不在DRGs適用範圍,另有支付方式。還有媒體用「暴衝、突襲」形容全面施行DRGs,這就更離譜了。台灣自一九九九年就已開始討論DRGs,至今已十餘年。二○○二年公布DRGs第一版後,即陸續依各界意見修訂,經多次協商,自二○一○年起實施第一階段,二○一四年實施第二階段。因為預計二○一六年三月起全面實施,衛服部更是自二○一五年五月起,即與各界展開密集討論及溝通,已召開廿場說明會,近二千二百人參與,怎麼能說是倉促上路呢?DRGs最早是一九八三年在美國的老人健保開始採用,之後世界各提供全民健康照護的國家,都開始研定及採用各自的DRGs版本。從德、法、紐、澳、日、韓等高所得國家開始,目前已擴及大部分的中、低收入國家,包括印尼、泰國及廣大的東歐國家。在DRGs制度下,醫院為求提升效率合理控制成本,以最少的資源獲得最大的療效,都會將住院醫療標準化(即實施所謂臨床路徑),減少不必要的檢驗、檢查、手術、藥物,特別是抗生素等浪費,並結合各部門及對病患及家屬陪養自我照護的能力,以早日達到能出院的標準(即所謂出院準備),結果便是提高了醫療品質,平均住院日因而減少,醫護人員的工作負擔也隨之減輕。這結果與在其他國家及在台灣前二期的實施中獲得同樣發現。相對的,沒有效率及品質的醫院或醫師,必然遭受極大的壓力,在美國就有不少醫院因而關門或減少急性病床。而台灣已逐步實施了兩個階段,不斷改進,衛福部在每次修訂DRGs版本後,都提供醫院試算。效率不佳的醫院必然強烈反對,對醫院有利者則反正目前「過得還可以」,也沒必要站出來贊成,因此每階段實施必然只有反對的聲音,這和甚多的社會改革相類同。世間沒有完美的制度,優點跟缺點長相伴隨,因此只要優點大於缺點,就應該勇於採行,但對缺點需要不斷改進,我們的全民健保不就是如此嗎?這才是公共政策該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