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股東添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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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扣繳稅款減。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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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股東獲得股利須繳20%的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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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利中含有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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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的未分配盈餘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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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扣繳稅款20%中減除。也就是說,企業有外國股東、且有填餘額計算表的公司適用該解釋令,外國股東股利稅負將減輕。官員表示,財政部於98年修正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盈餘抵繳計算公式從過去的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改成實際繳納的未分配盈餘稅才可扣繳,因此無扣繳問題。但因愈來愈多企業面臨法定盈餘公積應分配給股東,官員解釋說,過去法定盈餘公積到達公司資本額一半,就可分配股利給股東,但因公司法修正降低逾四分之一就可分配,門檻降低累積可分配情況愈來愈多,因此財政部發布此解釋令,明確規定89至98年度公積中已繳納的未分配盈餘稅部分,可自扣繳稅款中減除。官員也舉例,若100萬元為法定盈餘公積拿來分配,過去是20萬元直接扣繳,沒有抵繳問題,在解釋令公布之後,可把過去屬加徵的法定盈餘公積中,已繳納的未分配盈餘稅拿來扣抵,假設為8萬元,20萬減掉8萬元,扣繳稅款最終為12萬元,相較過去的20萬元減少,也就是股東繳納稅額減少、稅負減輕。該釋令外資法人、外資個人都適用,但官員說,企業有外國股東、且有填餘額計算表的公司才適用,評估適用的比例不多,因此稅收影響不大。財政部解釋令自9月10日發布,營利事業首次以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的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時,得將原依財政部99年規定以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計算,減除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所含已實際繳納的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而合計後計入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的「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依規定計算抵繳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