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減免 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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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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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皆有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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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災害損失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受災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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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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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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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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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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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災害損失。若是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也可以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所稅災損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都經由國稅局給予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在營業稅及貨物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而受損無法出售的貨物,廠商應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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