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社區一樓的林姓男子認為他未使用社區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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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處也未充分享受保全及清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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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卻收與其他住戶相同的管理費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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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調降每月每坪管理費20元。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收費標準經住戶大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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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對1樓住戶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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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依住戶大會決議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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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不公平;且調降管理費屬住戶大會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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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住戶大會同意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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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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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駁回訴訟。
住五股區某社區的林姓男子主張,他住的社區每次開住戶大會出席率低,難達法定人數,無法有效決議。管委會未經住戶大會決議,收他住處每月每坪40元管理費。
林說他住一樓,沒有使用電梯,社區的保全員、監視器和清潔服務範圍,僅只於社區中庭、電梯間及其他住戶門口,他家並未在這些服務範圍內。且他都由住處獨立門進出社區,動線也未在保全保護內。
他認為自己未充分享受社區保全、清潔服務,卻要與其他住戶繳相同的管理費並不公平;因此向法院訴請調降管理費為每坪20元。
管委會說,收費標準是依住戶大會決議,當初社區住戶規約每月每坪管理費為50元,考量1樓住戶沒有使用電梯及部分設施,因此一樓每坪管理費打8折,以40元計算。
管委會後來接受林的意見,增設監視器、加強巡邏,清潔範圍也擴及林的住處四周;但調降管理費非管委會權責,應由住戶大會決定。
法官認為,法院依法只能撤銷顯失公平的收費規約內容,無從越俎代庖代訂或調整規約事項;管委會依規約標準收費並無不公,法院也無從介入住戶大會的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