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府所屬工商投資策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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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資遣江姓女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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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早半個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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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不如勞基法規定。她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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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爭取近11萬元資遣費。
江姓女雇員從2002年底擔任縣府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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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卻告知「妳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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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須半個月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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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僅發給資遣費5萬多元,但依她計算,至少應該接近35萬元,相差近30萬元,且預告時間也違反勞基法,她因此爭取權益。
縣府工商策進會表示,江姓雇員工作期間內,曾受雇中小企業總會約1年才回聘,前年底她請假過多,加上沒有駕照無法處理外勤工作,才被資遣。且勞委會曾解釋「社會團體」不適用勞基法,工商策進會定位也是社會團體,所以江女就比照辦理。
江女因此提告,但法官認為縣府應依勞基法辦理資遣,不過當事人計算方式略有爭議,判縣府該給近17萬元,扣除已領5萬多元,還可領近1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