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女子抱女兒穿越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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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騎士閃避不及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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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的機車還撞傷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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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告。高女稱自己過馬路有左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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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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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地檢署查出高女過馬路地點旁有人行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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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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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高女及廖男都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不能從斑馬線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高姓女子違反交通規則在先,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摔車撞傷女童,兩人都有刑責。
起訴書指出,去年5月4日上午7時許,天空飄著小雨,高姓女子右手撐傘,左手抱著3歲女兒,在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快步過馬路;廖姓男子騎車經過,看見高女衝到路中央,緊急煞車摔倒,機車滑行撞倒高女。
女童牙齒和嘴唇受傷,廖男右手掌骨折,都被送醫治療;高女不捨女兒受傷,氣得罵廖男太不注意,廖男反指責高女隨意穿越馬路,貿然衝出來,才要負責。
檢方開庭時,高女說自己一手撐傘、一手抱小孩,不可能罔顧女兒安全,沒注意來車就衝出馬路。
廖男在警局作筆錄時,辯稱高女被小客車頭擋住,他才來不及煞車;但廖後來告訴檢方,他距離高女約5公尺時,就看見高撐傘抱小孩。
檢方認為,廖男既然可以描述高女抱小孩的動作,代表有時間煞車,因此認定他有過失;因為兩人無法和解,檢方只好將兩人都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