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吳姓男子因患甲狀腺突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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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多前到長庚醫院接受「眼窩減壓手術」後雙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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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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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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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及術後照護雖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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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醫院事前未充分告知病患或家屬手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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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決長庚醫院應賠償一千零一萬多元。
林口長庚醫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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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術前都會與病患簽結手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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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告知手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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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針對判決書內部檢討,查核醫師在從事醫療行為時是否有所疏失,決定是否上訴。褚姓醫師則表示,一切尊重法院判決。
六十三歲的吳姓男子,二○○七年五月間因甲狀腺機能亢進,導致罹患甲狀腺突眼症,他到長庚醫院就醫,經眼科褚姓醫師診斷安排,實施「眼窩減壓手術」,沒想到隔天拆除紗布後,雙眼竟看不見光線。
醫師事後雖實施補救手術,無奈難以挽回他雙眼失明的事實,吳姓男子認為褚姓醫師有醫療疏失,醫師和醫院事前也未充分告知手術的風險,憤而提起刑事告訴,並向醫師及長庚醫院求償一千兩百五十五萬多元。
不過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醫師術前診斷、評估及術後照護並無不當,褚姓醫師雖未充分告知手術風險,但與吳雙眼失明並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刑事部分,桃園地檢署對褚不起訴處分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醫院未善盡責任監督褚姓醫師事前應充分告知病患及家屬手術風險,違反醫療法,判決長庚醫院應賠償一千零一萬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