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房仲業方姓男子前年8月間搭火車到桃園開會,
,機車停在林森路公有機車停車場,
,在行人出入口處,
,因水泥阻擋物設置不當,
,導致他絆倒,
,造成左腳第5趾閉鎖性骨折。方提國賠訴訟,
,請求市府給付180餘萬元醫療費、精神慰撫金。但法官認為,
,事隔5個月後才提國賠,
,沒足夠證據證明腳傷是停車場設計缺陷導致,
,判決敗訴。,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