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高姓婦人9年前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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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且丈夫有卡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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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登記在丈夫前次婚姻生的兒子名下。去年丈夫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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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發函要求高婦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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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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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認為高婦舉證資料足以證明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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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勝訴,亡夫兒子須把房產過戶給她,可上訴。高姓婦人提告指出,她於2002年9月在大陸與林姓男子結婚後來台定居,5年後購房自住。房價72萬元,頭期款和其他相關費用約30萬元,其中10萬元向友人商借,餘下款項及每月貸款都由她支付,先生未出一毛錢。高婦說,買房時因她的身分及先生負卡債,擔心無法辦貸款且房產還可能不保,借名登記在丈夫兒子林姓男子名下。林辯稱,房產是父親生前出資購買贈與他的,資金是眷村拆遷補償費,並非借名登記。法官調查他父親當時的財務至少負債150萬元,應該無力購房。高婦每月工作收入約4、5萬元,有能力購買房產,且房子一直由高婦與丈夫居住,法官認定是借名登記,判高婦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