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未告知 原屋主及房仲判賠

張姓男子花600多萬元買到火災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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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向法院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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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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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屋主及房仲未善盡調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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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擔售屋瑕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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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共賠償張男141萬元,全案確定。
張妻另以購入凶宅導致失眠及身心失調為由,請求連帶賠償30萬元;法院認張妻出現焦慮症狀,無法證明與凶宅有關,駁回。
威峰不動產經紀公司於2009年間,與張男簽約銷售黃姓女子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一棟樓屋,銷售價為667萬元;張男購屋後,發現樓頂曾加蓋鐵皮屋,前屋主3人因火災死亡,屬於凶宅。
張男主張,房仲未充分告知資訊,導致他不慎購入凶宅,一個月後就以低價550萬元轉手賣屋,為此損失148萬餘元,請求黃女及房仲需負擔損害責任。
黃女主張,她曾因車禍導致失憶,無法正常工作,不記得曾授權房仲賣屋;威峰不動產則主張,銷售房屋期間,房仲曾親自勘查現場,也上過台灣凶宅網查詢,均未獲悉該屋是凶宅。
法院調查認定,火災導致3人死亡的新聞曾被報紙刊載,當地里長也知情,探詢房屋是否為凶宅的難度並不高,不動產公司未善盡查證義務,出售瑕疵屋給消費者,理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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