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賴姓教授與太太離婚又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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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二次結婚僅在大飯店吃自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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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公開儀式;他以不符舊民法規定的結婚要件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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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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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判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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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須月付六萬元子女撫養費。本案可上訴。
賴與妻子都在教育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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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於一九九九年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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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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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八月二度結婚,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育有一對子女。他說,第二次結婚當天,他僅請妻子及岳父母到飯店吃飯,沒有公開儀式和兩名以上證人,根本沒人知道他們再結婚。
賴妻反駁,囿於傳統觀念,二次結婚不想勞動親友,僅宴請她父母當結婚證人;當天雖是吃自助餐,但他們將結婚證書攤在桌上,賴大聲向她父親說「我們要結婚」,往來經過的顧客、穿梭走道的服務生都看到,「聽到我們要結婚」,符合舊民法公開儀式和兩名證人的結婚要件。
賴妻強調,賴是博士,有法律知識,一手主導兩人第二次結婚儀式,她父親當場還問賴:「這樣寫就可以了(合法)嗎?」賴回稱:「是的,這樣就可以了。」賴竟然在第二次婚姻走了八年、生了一對子女後,再以結婚不合法為由訴請離婚,傷透她的心。
法院認為,兩人第二次結婚沒發喜帖、未布置場地、未穿結婚禮服、兩人及證婚人未配戴喜花,餐廳門口沒有掛喜幛,就算服務生、顧客看到結婚證書,或聽到兩人要結婚,也無法確信兩人正在舉行結婚儀式,判決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