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姓男子去年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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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攔查拍打車窗要他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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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男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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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姓警員拿出自備防狼噴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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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車窗縫隙朝車內噴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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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男才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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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出酒測值每公升0.26毫克,尚男雖然遭台中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巡佐也因使用非制式裝備,被記申誡1次。
警員以噴霧劑迫使尚男下車,是否有違法?法官查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得查證其身分」,尚嫌以反鎖車門方式拒絕下車,執勤員警有權強制尚嫌離車,尤其尚男有酒駕嫌疑即為現行犯,員警得使強制力逮捕,向車內噴灑對人體無害的防狼噴霧劑迫使離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但警察局認為防狼噴霧劑並非制式裝備,造成不必要爭端,記申誡1次。
判決書指出,尚男(35歲)去年8月9日深夜在大里區餐廳飲用啤酒,駕車返家途經德芳路口時,見警察執行路檢,突轉彎逆向行駛至德芳路騎樓下,些微開啟車窗後熄火並反鎖車門。
員警上前盤查,發現車內飄出濃厚酒味,認為尚嫌有酒後駕車嫌疑,拍打車門要求下車,但他置之不理,施姓員警拿出自備防狼噴霧器朝車內噴灑,施男下車接受酒測,酒測值達0.26毫克。
尚男否認酒後駕車,指稱停車地點是私人騎樓,他並未看見員警臨檢,不是現行犯,酒測值高是受防狼噴霧劑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