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秦姓男子去年未走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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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穿越道路被陳男騎機車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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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男左肩胛骨骨折、陳男左膝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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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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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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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秦男穿越道路未讓直行機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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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肇事原因;陳男無肇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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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昨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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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查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設有行人道穿越、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起訴書指出,秦男去年6月18日上午,行經台中市北區太平路44巷前,欲穿越太平路,本應注意設有行人穿越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路。
秦男疏未注意,未走行人穿越道,貿然由北往南方向穿越太平路,適有陳男騎機車沿太平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與秦男發生擦撞,致秦男顏面、左臂、左大腿挫傷,左肩胛骨骨折;而陳男人車倒地,受有左膝、左前臂挫傷。
經秦男、陳男互控過失傷害罪,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指出「行人秦男於禁止穿越路段不當穿越道路未讓直行中之機車先行,為肇事原因;陳男駕駛重機車,無肇事因素」,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