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明「拔管」 教部明目張膽違法

教育部長潘文忠六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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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本於尊重學術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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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大校務會議代表也有提出校長遴選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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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育部希望台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釐清疑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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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潘文忠昨天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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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本於尊重學術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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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大校務會議代表也有提出校長遴選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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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育部「希望」台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釐清疑義」….云云。此種違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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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現行法規為無物的說詞,完全不能令人苟同!教育部自己不依據大學法第九條規定聘任台大選出的人選,卻希望台大開臨時校務會議「釐清疑義」,不禁令人好奇其根據為何?為了選出校長,台大校務會議制訂了「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依據該要點選出遴選委員並組成遴選委員會,然後由遴選委員會依該要點之規定選出校長。校務會議在選出遴選委員之後,依該要點第五條規定,即由遴選委員會獨立自主執行職務。校務會議無權干涉。雖然依要點第十六條,校務會議應對校長候選人進行推薦投票,獲得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成為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但這是校務會議代表(是代表個人,而不是校務會議這個機關)在整個遴選程序中唯一的角色。在投票推薦後,個人的角色就已結束,至於校務會議這個機關,在校長遴選程序中則完全不需要進行任何決議,也不需要為任何意思表示,或擔任其他的角色。大學自主的原則,台大早就已經落實在由校務會議所制定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之中。在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程序時,校務會議代表有投票推薦的權利,一經推薦,校務會議代表就不再有任何權利,校務會議更沒有任何權利。而在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新校長之後,不論是校務會議代表或是校務會議,當然更不能對遴選結果進行任何干涉。這才是大學自主與學術自治的精神。潘文忠部長說他「希望」台大盡速召開校務臨時會議「釐清疑義」,我們不明白他有什麼根據提出這種「希望」,也不明白台大校務會議有什麼權利去左右遴選委員會已經完成的遴選結果。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由公立學校組成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選出校長後,應由教育部聘任之。現在教育部擺明不願意聘任台大選出的新校長,又找不出反對的法令根據,只好「希望」台大召開校務會議去創造變數,好讓教育部有理由可以運用,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明明破壞台大的大學自主,卻竟然用學術自治做為藉口,還說自己是依法行政,其任性妄為的程度,實在令人不知該如何評論。台大正在寫歷史!台大校務會議是否能維護自己制定的校長遴選制度,堅持依法行政,不與違法的教育部相呼應,破壞大學自治原則,全國人民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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