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台灣斷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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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三月先後經由美國聯邦眾院和參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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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日由總統卡特簽署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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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期回溯至該年一月一日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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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了卅四年來台美關係的發展。
根據美國國務院解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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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三月十六日,當時的中共外長黃華就向美國大使伍考克抗議美國國會跟台灣有關的立法;伍考克後來在廿五日(國務院註解說應為廿三日)的電文中建議,如果卡特總統決定要簽署法令,最好在簽字前向中方表明雙方關係正常化絕對不受影響。
卡特在公文上批示同意伍考克的看法,還指示伍考克「盡可能避免中方的抱怨升高」。
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在三月廿七日召見北京駐美大使柴澤民,自己銜卡特之命向中方強調,美方花了很大力氣完成雙邊關係正常化,不會因為國會的舉動而被推翻。
克里斯多福還說,美國是三權分立,像是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等相關議題,行政部門必須和國會密切合作。法案中有些字句顯然係國會自行加入,行政部門亦不樂見。
三月卅一日,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副館長芮效儉與北京外交部美洲和大洋洲司司長韓敘會談,芮效儉注意到韓敘雖仍抱怨部分條文違反雙邊關係正常化的協議,但沒有重申中方先前所主張,台灣關係法將對雙邊關係「造成嚴重傷害」;芮效儉發回國內的電文報告,他對韓敘反應的解讀是,中方只是要為反對「台灣關係法」留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