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利潤匯到台籍個人大陸境內帳戶法律分析

台資企業將利潤匯至台灣個人股東在大陸境內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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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有潛在的稅務與法律風險。目前仍有一些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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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常見的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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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台灣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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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這樣的投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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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到目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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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稅總局仍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把利潤匯到境外的外國自然人股東名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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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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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像台商將利潤匯到境外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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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在大陸境內代扣代繳10%利潤匯出所得稅。 另一個會造成台灣居民個人成為大陸台資企業股東的原因,是因為在申請A股上市過程中,證監會基於監管不易的考量,不樂於見到境外多層次控股架構,也不喜歡境外第三地免稅天堂公司成為大陸上市公司股東,於是希望台商可以改為以自然人控股的股權架構,這才會使台商不得不從境外公司控股,改為以台灣自然人身份控股的股權架構。問題在於以台灣居民個人身份成為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當進行利潤分配時,常會產生兩個錯誤觀念,一是許多台資企業乾脆直接將利潤匯到台灣自然人股東在大陸境內的個人帳戶;其次是以為只要沒有把人民幣利潤換匯為美元,就不用受外管局和外匯相關規定的管轄。根據大陸外管局2011年38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規範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行為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形式匯出利潤時,應依據直接投資系統(外管局FDI系統)生成的可匯出跨境人民幣資金額度表辦理匯款,並須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即時向外管局備案,由此可見,台資企業就算沒有將人民幣利潤換匯為美元,仍然屬於外匯,當然也就必須在外管局的管轄範圍內。其次,實務中台資企業將人民幣利潤,直接分配並匯款到台灣自然人股東在大陸境內的個人帳戶,銀行端並不會有任何限制,這是因為在大陸境內進行人民幣劃轉時,銀行的審核較為寬鬆,不像將利潤匯出到境外時,須提交稅務備案表、審計報告、董事會分配決議等各種書面資料,也就自然規避了原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匯出時,銀行必須進行的種種審核工作,當然也就不用向外管局的直接投資系統進行備案。雖然將人民幣利潤直接匯到台灣個人股東在大陸境內的帳戶,實務中操作可行,但嚴格從稅法和外匯規定來看,仍屬於違規,除了存在漏繳利潤匯出所得稅的風險外,由於規避了大陸外匯管理的要求,日後這些進到台灣個人大陸境內帳戶中的資金,不可能再被允許匯出到境外,拿這些進到股東個人帳戶中的資金從事大陸境內投資,除了有避稅嫌疑外,也會因為沒有審批機關對資金來源的背書,會再導致其他潛在的法律風險。(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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