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王姓臨時清潔工控訴老闆沒有依法加保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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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車禍無法辦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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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獲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判賠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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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不甚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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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上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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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主張賠償金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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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至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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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二審被新北地院查出當時是準備去參加私人聚餐,屬私人行為,官司今天以敗訴收場,且不得上訴。王姓男子興訟指稱,他2015年1月27日承接新北市政府第二檔案庫的打掃工作,中午11時55分掃完回到公司發現遺落工具,所以與徐姓男子騎乘私人機車折返尋找,結果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他右側脛骨和腓骨骨折;他主張骨折導致他傷後20個月無法工作,老闆卻未依法替他投保,導致無法申請職業傷害補助,因此向老闆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審理時,王男的老闆表示王男是臨時工,不願與公司有瓜葛,也不願提供身分證件、不投保勞健保。此外,王男當天中午外出是跟徐男去找徐母聚餐,並非返回檔案庫取工具,而且其他員工事隔2天去檔案庫完成他未完成的清掃工作時,也沒有發現遺落的工具。一審板橋簡易庭認為王男與公司的雇傭關係存在,而公司無提供午餐,他又是在外出用餐時發生車禍,因此認定傷勢屬職業傷害,判公司應賠18萬;但二審法院調查,王男稱當時是要回檔案庫拿工具,且強調用餐會往檔案庫反方向行駛,但同行的徐男證稱當時是去找母親聚餐,因此認定車禍與工作無關,不屬職業災害,最後撤銷一審宣告,改判王男敗訴。王男稱自己是在返回檔案庫途中出車禍,但新北地院查出他當時是要去聚餐,不符合職業災害規定,最後判他敗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