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酒駕卻反倒鼓勵肇逃?發生「葉少爺」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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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懲酒駕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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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2年三讀通過提高酒駕肇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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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間也提高了肇事逃逸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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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修法卻未考慮周延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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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肇事逃逸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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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比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刑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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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酒駕又不慎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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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成了第一選擇」。現行規定,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肇事逃逸的刑責,不論死傷皆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陳怡潔今天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將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的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等同酒駕致人重傷之刑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盼透過修法補漏洞。警政署表示尊重立委意見。警方高層說,肇事逃逸與酒駕刑責立法意旨是不一樣的,立委將兩者連結在一起,或許修法可以更有嚇阻力,不過最終還是要看法院怎麼審判。陳怡潔指出,民眾普遍皆認知酒駕肇事刑責很重,讓人產生酒駕肇事先逃逸反而罪刑比較低的心態,變成像是在鼓勵酒駕民眾肇事後應先逃逸,更使得受害民眾,恐怕無法在第一時間獲得救治。很多基層員警也反應,為了嚴懲酒駕卻反而間接鼓勵肇逃。警政署統計,100年至102年每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為3766件,103年至104年平均肇事逃逸案件數提高到3989件,平均每天發生近11件肇逃案,有增加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