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中法官引聯合國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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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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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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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並未寫明「對罹患精神疾病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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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量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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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他國人權報告做出的決議並不拘束我國法院。檢方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士林地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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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二○○七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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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對美國、二○○八年對日本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意見中指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我國依公約法自辦的國家人權報告,也有國際人權專家提出與委員會相符的解釋。不過,檢方認為,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有寫是「參照」,按照文義解釋,應屬較軟性且具彈性,並非指委員會的解釋對一般法院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他國的觀察報告應無從直接適用我國、拘束我國法院。有檢察官認為,即便兩公約有「精神疾病之人不能科處死刑」的框架存在,但沒有更細緻的討論,如是否應區分精神疾病的差別,例如憂鬱症、戀物癖,或是應區分精神障礙是否致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如刑法第十九條。檢方指出,這些更細緻的討論,值得深思,並由立法者訂立更明確的法律,而不是交由司法者去「推論」,導致法官一旦沒有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承擔「恐龍法官」的罵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