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九年(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召集苗栗縣長及相關部會與大埔陳情農戶代表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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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致共識:
一、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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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領抵價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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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有之原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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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部分辦理專案讓售。
二、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領抵價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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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集中劃設農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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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徵收前原有農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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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專案讓售方式辦理,並由苗栗縣政府協助施設農水路系統,以利其耕作。,